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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契約、承攬契約、合夥契約書,是指由雇主與僱員(或受僱人)為確立勞動關係、承攬關係或合夥關係,而就勞動或勞務進行約定的法律文書。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、個人合夥企業與合夥人等就勞動或勞務進行約定的契約書,即是這三種類型的契約書。今天我們一起來看一下勞動契約和承攬契約、合夥契約書的具體內容。

 

 

勞動契約

勞動契約,是指雇主與僱員(或受僱人)就勞動的有關事項而訂立的書面協議。這類協議是雙方在平等自願、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,協議的內容包括僱傭關係和勞動關係兩部分。僱傭關係是指受僱人在一定時間內為雇主提供一定的勞動,雇主按照約定支付報酬,僱員服從管理,雇主對僱員具有人身依附性和經濟依附性的一種社會關係。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。

勞動契約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,反映了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的真實意思表示,因而在形式上比較完備。但是,勞動契約在內容上可能還會涉及其他一些問題,像是工會勞保金錢糾紛精神賠償等問題。

 

承攬契約

承攬契約,是指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就承攬事項達成的約定。

 

合夥契約

合夥契約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以共同出資,共同經營,共享利潤,共擔風險,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訂立的協議。

在合夥關係中,合夥人之間通常要訂立合夥契約,根據我國規定:“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,各自提供資金、實物、技術等,合夥經營、共同勞動。”因此,合夥契約是由合夥人之間訂立的共同出資、共享利潤、共擔風險的協議。

在簽訂合夥契約時應注意以下幾點:

1.必須明確合夥人的姓名及住所;

2.明確合夥人的出資方式及數額;

3.明確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;

4.明確各合夥人承擔的義務與責任。

裁判要旨:在勞動爭議糾紛中,勞動關係的確認與當事人的勞動爭議解決請求權相關聯。雙方當事人就勞動關係存在爭議的,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。對仲裁裁決不服的,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

裁判要旨:對於被訴員工來說,公司應在員工離職時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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